课题管理 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正文

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来源: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7-10-24 15:41:06 点击次数:

四川省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四川高等职业教育研究中心

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2010年10月26日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四川高等职业教育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科学研究项目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确保中心科研工作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根据《四川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和《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的基本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四川高等职业教育研究中心科学研究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受省教育厅委托,中心面向全省高等职业院校负责组织重点基地项目的申报、评审,报省教育厅批准立项,立项项目与四川省教育厅科研项目同等对待。

        第四条  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重点研究课题不超过两年。

        第五条  中心的科学研究项目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实行教育厅和学校分级管理。省教育厅科技处是全省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科研项目的主管机构;各院校科研管理部门是本校科研项目的主管机构;四川高等职业教育研究中心是四川省教育厅设置于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的独立实体性科学研究机构。

        第七条  四川高等职业教育研究中心负责发布课题指南,制订年度科研计划,组织全省高等职业教育科学研究项目申报、评审、立项批准、中期检查、结题及评奖工作。

        第八条  各高等职业院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校项目的申报、初审;立项项目的实施、结题、成果评奖等过程的督促、管理和项目有关科技档案的管理等工作;落实项目的匹配经费,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并对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进行积极有效的管理和保护,促进科研成果的应用和转化。

第三章 申报立项

        第九条  申报立项程序

        1、中心每年十月通过网站或其他方式公告次年度课题申报指南,十一月接受课题申报,十二月评审下达立项项目。

        2、中心每年一次集中受理学校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

        3、项目申请人根据我国特别是四川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根据省教育厅发布的申报领域选择研究方向,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科学研究项目申报书》(以下均简称《申报书》,见附录一)。

        4、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组织本校学术委员会对申请的项目进行评审,按照申报限额择优向中心推荐,并在《申报书》上签署推荐意见、盖具学校公章后,向中心报送《申请书》一式三份和《四川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申报情况汇总表》(见附录二)一式一份。

        5、中心在申报截至日期后30天内召开学术委员会,对课题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项目在中心网站或以其它方式公告,并将所通过项目的项目一览表等材料报送省教育厅科技处。

        6、教育厅对中心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后,下达批准立项通知书。所立项目统称“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

        7、重点研究基地(中心)主任依据省教育厅下达的批准立项通知书,可与其项目负责人签订工作合同或聘任合同。

        第十一条  申报条件

        2、申请的项目应研究目标明确,立项依据充分,拟采取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及实验方案先进可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清楚,研究内容具有创新之处;已有一定的研究工作基础和实验条件;预期成果切合实际;经费预算合理;课题研究项目组,成员结构合理,研究时间能够得到保证。

        3、每人每年主持申报的科研项目不超过1项。凡承担省教育厅科研项目尚未完成(结题)的项目负责人,不能再申报。

        第十二条  立项

        1、申报项目由中心进行形式审查和分类汇总,并组织学术委员评审会进行评审。在特殊情况下学术委员评审可采取网络、通讯的方式进行。

        2、科研立项坚持“科学、公正、公开、合理、择优”的原则。学术委员在立项评审会上可介绍本校申报项目的情况,但不参加本校项目的投票。

        3、中心依据学术委员会评审意见,采用投票数从高至低排序取舍的原则,择优确定立项项目,在报请省教育厅科技处获得批准后,下发科研立项通知。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研究经费由中心出资、各学校自筹等多渠道构成。各学校资助经费原则上按1∶1配套。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应专款专用,由项目负责学校按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规范管理。

第五章  项目中期管理

        第十五条  中心对研究期过半的项目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的主要内容:

        1、项目是否按照计划开展、研究进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阶段性研究成果;

        2、项目实施的科研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3、学校配套经费到位情况,项目经费开支情况。

        对分年度拨款的科研项目,中期检查意见将作为后续拨款的依据,并视项目的进展情况对经费额度作出必要的调整。

        第十六条  项目批准后不得擅自更换项目名称,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如确实需要进行适当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中心批准。

        第十七条  中心可对具有下列情况的项目做出撤销决定:

        1、项目中期检查时,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的;

        2、项目实施情况表明,承担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的;

        3、项目负责人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的;

        4、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承担人或研究课题的;

        5、项目研究确已无法进行的;

        撤销项目的科研经费由各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追缴回中心。

        第十八条  中心科学研究项目实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如发生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不可抗拒等因素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报告。

第六章 项目结题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预定的研究任务,并取得预期成果后应按时结题。

        第二十条  专著、论文、研究报告等研究成果必须在显著位置标注“四川高等职业教育研究中心资助项目”,英译写法统一为“A Project Supported by Scientific Reserch Fund of SiChuan Vocational and techenical  Education Center ”。未标注的,不能作为结题依据。

        第二十一条  每年各校科研管理部门应根据中心下达的项目完成时间,清理出当年应结题、鉴定的项目清单,于当年11月的最后一周上报中心。

        结题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四川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结题表》(见附录五)一式二份,连同相关附件:专著、报告、论文(一式一份)等,交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填写《四川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结题情况一览表》(见附录六)上报中心。中心受省教育厅委托,以批准立项的《申请书》约定的内容和考核指标,对结题的项目组织专家验收,符合结题要求的项目由省教育厅在《结题报告》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作为通过结题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中心集中受理结题项目的时间为每年11月的最后一周。

        第二十三条  科研项目不能按时结题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学校签署意见后报中心批准。经批准同意延期结题的科研项目可以延长研究期限1年。其他没有按时结题的,自计划研究年限终止年月起5年内不受理该项目负责人新项目的申请;对项目完成质量优秀的项目负责人,通过适当的形式予以奖励。

        第二十四条  中心科研项目形成的档案材料,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要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整理、立卷、归档,保证档案的完整、准确和系统。
        第二十五条  中心科研项目产生的科研成果,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科研成果登记、科研奖励等。各高等职业院校科研管理部门应积极做好研究项目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中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科研项目申请书》、《四川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结题表》等由省教育厅统一制定(见附录一至七)。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四川高等职业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四川高等职业教育研究中心    联系电话:028-82686290    传真:028-82686290    电子邮箱:scgzyjzx@163.com

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柳台大道东段208号    邮政编码:611130